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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子湖区政府信息公LPL比赛下注开指南

发布时间:2023-03-28 19:16:59 人气: 作者:admin

  LPL比赛下注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龙子湖区人民政府和龙子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龙子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查阅目录。

  主要包括:龙子湖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龙子湖区人民政府领导及分工情况;龙子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等。

  主要包括:龙子湖区人民政府或龙子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龙子湖区人民政府或龙子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定的其他非涉密文件等。

  主要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实施行政处罚、LPL比赛下注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4.现场查阅点:(1)龙子湖区政务服务大厅,办公地址:龙子湖区治淮路706号政务服务大厅一楼;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节假日除外);联系电线)龙子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办公地址:蚌埠市东海大道1599号龙子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龙子湖区人民政府或龙子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机构名称:龙子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办公地址:蚌埠市东海大道1599号龙子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传线。

  申请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龙子湖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或依申请公开栏目下载打印,申请表复印有效。

  1.信函。通过信函提出申请的,应填写申请表,收信人名称请注明“龙子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并在信封正面左下角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只接收中国邮政寄件。通信地址:蚌埠市东海大道1599号龙子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联系电线。

  2.当面提交。通过当面提交申请的,请提前电话联系确认。地址:蚌埠市东海大道1599号龙子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LPL比赛下注

  3.传真。通过传真提出申请的,应填写申请表,并在传真第一页正面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和传真总页数,发送传真后应电话联系进行确认。传真号码。

  1.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LPL比赛下注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将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4.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5.本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行政机关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及《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皖财综〔2021〕28号)收取信息处理费。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节假日除外)。

  互联网联系方式:。(仅用于接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意见建议,不受理依申请公开申请。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查看第二部分“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