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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PL比赛下注政府信息公开还须严把保密审查关

发布时间:2023-06-01 11:38:08 人气: 作者:admin

  LPL比赛下注信息公开是各级国家机关尤其是政府机关的法定职责,信息保密也是机关的重要法定职责。但是,随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深入推进,一些机关单位在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方面执行不力、把关不严,泄密事件频发。有的给和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有的侵害了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利益和公民的隐私权。为确保信息公开工作顺利推进LPL比赛下注,有效防范信息公开不当造成泄密,严把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关是关键。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当坚持“谁公开谁审查、谁的信息谁负责、事前审查、依法审查、一事一审、自审和送审相结合”等基本原则。

  “谁公开谁审查”原则,是指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责任由拟公开发布信息的机关承担,并对审查和发布结果负责。

  “谁的信息谁审查”原则,是指任何机关只能对本机关或直属下级单位产生的信息进行公开前的保密审查,无权对上级机关或者同级机关产生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或擅自决定公开。确因工作需要拟公开上级或同级机关信息的,应报请信息产生机关审查批准。

  “事前审查”原则,是指保密审查必须在信息公开发布之前进行,未履行保密审查程序的信息不得擅自公开。

  “依法审查”原则,是指保密审查的主体必须是公务机关主管信息公开的合法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必须以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查标准为依据。

  “一事一审”原则,是指每一项拟公开信息都要进行单项审查,每项信息审查过程要有单项文字记载,不得一份审查记录包含多项信息。

  “自审和送审相结合”原则,是指机关LPL比赛下注、单位对拟公开信息一般情况下自己进行保密审查,对是否可以公开不能确定的,应当报送上级机关、有关机关或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是信息公开和信息保密的结合点,是正确处理公开和保密关系的根本性制度。各级国家机关应当根据保密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建立保密审查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违法责任和处理原则,对该公开不公开、不该公开乱公开,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当依据保密法规定的保密范围和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信息公开范围综合审查。机关、单位应在信息公开前,依照保密范围对拟公开发布的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进行保密审查,也包括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是否涉及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进行甄别鉴定,以确认拟发布的信息是否可以公开。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机关、单位在信息公开前,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保密审查。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程序包括一般程序、送审程序和解密审查程序等三种类型。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一般程序为:信息产生部门或承办人对拟公开的信息提出初步审查意见;信息公开主管机构或指定人员对照相关保密事项范围的规定,以及按照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事项构成条件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可以公开的具体意见;负责信息公开的主管领导对是否同意公开作出审批决定LPL比赛下注。特殊情况下,上级主管机关在进行保密审查后,可以直接公开下级机关尚未公开的信息。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送审程序为:机关、单位对有关信息是否可以公开不明确的,应当报上级机关或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定;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不明确或有争议的,应当报省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定;对拟公开上级或同级其他机关确定为国家秘密信息和尚未公开的信息,应当报送信息产生机关审查批准。上述送审信息未经有关机关批复或批准,不得擅自公开。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解密审查程序为:对仍在保密期内的国家秘密信息,机关、单位认为需要公开的,应当先行依法履行解密程序,然后履行保密审查程序。对保密期限届满已自行解密的信息,机关、单位认为需要公开的,仍应当履行保密审查程序。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过程应当有详细的文字记载并留档保存。文字记载可采用登记表、审查表、审签单等形式,内容应当包括拟公开的信息名称、信息性质、公开性质、公开方式、公开渠道、公开依据及理由、信息产生或报送部门意见、信息公开主管机构保密审查意见、信息公开主管领导审核意见。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整个过程,应当在相对封闭、安全、保密的环境中进行,防止拟公开信息在未经保密审查,以及未决定是否可以公开就被提前泄露。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过程要着重强化以下四个安全保密环境。

  用于处理保密审查事宜的计算机、可以确定为涉密计算机或者内部办公计算机,但都必须与互联网物理隔离。确定为涉密计算机的,可以与涉密网连接或单机运行保密审查程序。确定为内部办公计算机的,可以连接非涉密内部办公网络或者单机运行保密审查程序,但不能运行涉密信息审查,如果拟公开信息属于涉密信息的,只能采取纸介质载体运行审查程序。

  拟公开信息电子文档的传输,应当按以下几种情况区别对待:有涉密网的通过涉密网传输;没有涉密网但有涉密计算机的,采用涉密U盘、光盘传递;有内部办公网但没有涉密计算机的,非涉密信息通过网络传输,涉密信息采用纸介质载体传递;没有任何网络只有内部办公计算机的,非涉密信息采用内部U盘或光盘传递,涉密信息采用纸介质载体传递。无论采用哪种方式,都要杜绝通过互联网或其他公共网络传输拟公开信息。

  配备信息安全转换系统,实现经过批准公开信息由涉密网、内部办公网向互联网的安全转换,杜绝U盘内外网直接交叉使用。

  提高保密意识。政府信息公开,具体操作都会落到具体的公职人员身上。因此,在信息发布的各个环节上,具体的把关人一定要提高保密意识,熟悉相关法规条例,切不可草率应付、疏忽大意,更不可明知故犯、突破“红线

  严格审查流程。要本着“谁公开、谁负责、谁审查”“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原则,严格履行审批程序,认真落实审批责任,切实做到人人尽责、层层把关,及时排除泄密隐患和风险。

  明确审查重点。明确将转发文件、扫描文件、汇编文件、转载文件、通知附件等作为重点审查对象,确保对拟公开信息逐页审查、逐份审查,做到不留死角和漏洞。

  加强检查查处。定期对机关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进行保密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发现一起,整改一起,严格责任人员处理,并加强通报力度,以便其他单位能够反观自照,及时发现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改进提升。